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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杨凌示范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动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增强企业带动能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经示范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杨凌示范区农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条件

1、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2、企业销售额: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的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70%以上;

3、加工、储运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5、企业与农户必须通过推行订单农业,实行最低保护价,建立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形成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连续3年赢利,且能照章纳税;

8、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区城经济带动能力强。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产销率达90%以上,有较强地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申报材料

1、杨凌示范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审批表(附件1)。

2、2015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基地情况,原料收购情况,营销网络情况,2015年主要经济指标、发展设想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预期效益等。要求内容完整,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3、杨凌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该表由企业自行填写,并编进申报材料(填表说明见附件4)。

4、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申报企业要提供由国家承认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4年、2015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提供1份审计报告原件)、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2名以上参与审计工作的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要符合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主要财务报表必须加盖审计专用章。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范的审计报告,将被视为不合格的审计报告,其审计结果在审批认定工作中,将不予采信。

5、工商注册证明。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年检及合法经营的书面证明。

6、企业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贷款银行提供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7、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给企业提供农产品原料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

8、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不欠税证明(包括地税和国税)。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材料(注明有无存在偷漏税问题)。

9、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等)。

10、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注明 “ 三废 ” 排放是否达标)。

11、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要按照上述顺序将申报材料1-11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封面按照附件2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标明正本(将原件装订成册的为正本)或副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时间,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二、认定程序

1、企业向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认定材料,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材料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word格式,表格Excel格式)。

2、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认定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实地考察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示范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示范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根据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推荐意见,对申报企业予以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企业,由示范区农业局予以公布,授予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三、申报时限

申报企业于 4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杨凌政务大厦502室示范区农业局)。

此文件和相关表格请在示范区公众信息网(https://www.yangling.gov.cn/)公告栏下载。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本次申报和评审工作不限名额,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示范区级龙头企业推荐申报的宣传、指导、服务工作。

(二)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要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真正把那些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带农惠农能力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示范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者,一经查实,对已认定企业取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之内不得再申报,并在全区范围内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联 系 人:宋 宇 87031912

          黄 伟 87036498  13571987393

传    真:029-87033212

电子信箱:2567061017@qq.com

 

附件:1.杨凌示范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审批表

      2.杨凌示范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封面

      3.杨凌示范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1-8)

      4.杨凌示范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填写说明

                                                   

                                                    杨凌示范区农业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