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动植物新品种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杨凌示范区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推广步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种植业、畜禽业、渔业、林业等涉农领域,育成并推广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植物新品种,可申报奖励。
第三条 申报奖励的动植物新品种,须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特征、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第四条 申报奖励的动植物新品种须权属明确无争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对通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审(认、鉴)定或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进行奖励,同一品种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同一品种获得不同级别的审(认、鉴)定或登记,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增发奖金。已领取奖金后又获得更高级别的项目,按最高级别应发奖金额与已领奖金额的差额增发奖金。
第七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动物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级认定、鉴定或登记的动物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2万元。
第八条 通过省部级审定的动物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5万元;通过省部级认定、鉴定或登记的动物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1万元。
第九条 获得杨凌示范区品种奖励的项目可优先在国家(杨凌)旱区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和国家(杨凌)农业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挂牌推介或交易。
第十条 杨凌示范区动植物新品种奖励资金从示范区种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动植物新品种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或省级品种审(认、鉴)定或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四)新育成品种品质、抗性、安全性等方面证明材料;
(五)效益及推广应用程度等证明材料;
(六)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杨凌示范区动植物新品种奖励,按照“随时受理,集中审核、统一核发”的原则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核发一次。
第十三条 杨凌示范区农业局、科技局会同财政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提出动植物新品种奖励意见。示范区农业局负责新品种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杨凌示范区动植物新品种奖励文件不作为确定新品种权属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奖励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纠正、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等措施,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