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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指南

杨凌示范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种畜禽行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种畜禽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了更加有效的落实种畜禽场监管措施,按照《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级管理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6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证发放权限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证。

(二)畜禽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种公畜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杨凌示范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杨陵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条件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经营的基础畜禽数量(单品种数量)必须达到一定要求:

1. 种牛场:种肉牛场基础母牛100头以上,种奶牛场基础母牛300头以上。

2. 种猪场:纯种(配套系)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父母代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200头以上。

3. 种羊场: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4. 种禽场:原种场基础母禽2000只以上,祖代场、父母代场基础母禽3000只以上。

5. 种兔场:基础母兔500只以上。

6. 种蜂场:存栏50箱以上。

7. 地方畜禽品种资源场:猪、牛、马基础母畜50头以上,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繁育设施设备。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四)具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和其他条件。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种畜禽场基本条件详细说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等材料。

(二)申请取得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规定,由申请人向杨陵区、示范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畜禽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杨陵区、示范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种公畜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杨陵区、示范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

示范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杨陵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杨陵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由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省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编号办法按照陕农业发[1996]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省农业厅已核发尚未到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待到期后,按新的程序换发证。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