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4〕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4号)
四、申报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
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及《杨凌示范区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
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3、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5、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验收及发证:
1、《杨凌示范区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及管委会同意开工建设屠宰场的批复;
2、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3、厂址及周边环境布局平面图、总体布局平面图;
4、屠宰设备清单、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处理设备清单(附照片);
5、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8、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台帐等情况)(附照片);
9、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注:1、换发证企业需提供示范区管委会或省级部门批准设立屠宰场文件和定点编号文件;改建、扩建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骑缝盖章,按序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各种证书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杨陵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区农林局)初审→示范区农业局审核→示范区管委会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书面征求省农业厅意见→管委会作书面决定→(管委会同意后)申请人开工建设屠宰场。
2、验收及发证:杨陵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区农林局)初审→示范区农业局审核→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管委会批准同意→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七、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材料受理电话:
示范区农业局029-87036720
杨陵区农林局029-87012326
十、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依照《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附件:杨凌示范区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