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优良新品种和先进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进一步提升杨凌现代农业科技集聚创新水平,示范区财政预算设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依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有区域资源优势,符合市场需求、优质、高效、生态、节约型的农业优良新品种和先进技术。专项资金每年列入示范区财政预算,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种植业
1、特色经济林木品种,优质粮食、经济作物良种引进和原有品种提纯复壮技术;优势农产品产业改造提升技术及推广。
2、有市场前景的新、奇、特、优蔬菜品种引进推广。
3、林木种苗新品种引进推广;可持续经营及特色林木产业化示范推广。
4、现代园林工程技术集成创新及示范。
5、绿色与有机农产品生产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示范基地及相关配套技术引进推广。
6、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化技术开发推广。
(二)养殖业
1、名特优养殖新品种引种、扩繁。
2、安全畜产品生产与高效健康养殖技术示范推广。
3、重大病害综合防治技术、重要疫病检测、诊断技术研究与推广。
4、优质种畜引进、改良、扩繁技术应用。
(三)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
1、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开发推广。
2、专储、专运、冷链运销和包装技术开发示范。
3、农产品安全优质加工技术。
4、农产品加工标准化和监测技术。
(四)现代农业工程技术
1、数字农业与农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
2、新型农业机械、装备、材料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
3、工厂化设施农业设施装备、专用品种、农艺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专项补助的无偿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六条 扶持额度。
新技术新品种按照以下三个类别分别予以补助,每一研发、引进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一)从区外引进科技含量高、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经试验、示范适合农业生产应用的新品种。
(二)从区外引进,非示范区首次引进的名、特、优品种,并形成产品集聚优势的。
(三)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适用范围广,经试验、示范适合农业生产应用的国内外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 资金支出范围。
扶持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试验费:用于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实验示范材料消耗支出;
(二)检测费:用于样品采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三)仪器购置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小型仪器设备支出;
(四)租赁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的支出;
(五)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雇用劳务的支出;
(六)差旅费:用于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的支出;
(七)信息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信息检索费、数据调查费等方面的支出;
(八)会议费:用于研讨技术、验收及审定小型会议支出;
(九)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印发技术资料、场地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十)技术引进费:用于购买农业先进技术有关的支出;
(十一)审计费:用于对农业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支出。
(十二)项目管理费:提取资金的5%用于专家补助、项目评审等业务支出。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项目组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购置汽车及业务招待支出;
(三)出国(含港澳台)经费,除与国外直接合作项目外;
(四)罚款、还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农业科技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 经济效益良好;
(五)在杨凌示范区境内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
(六)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财务指标等;
(三)新技术或新品种名称及引进示范地点;
(四)新技术或新品种内容和效益分析;
(五)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情况;
(六)新技术、新品种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单位参照支持内容自主申报。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杨凌示范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示范区农业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库,由专家牵头对申报的新品种新技术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上报管委会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管委会研究结果,结合项目及申报单位实际情况,示范区农业局提出拟立项计划,并在区内主要媒体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正式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示范区农业局同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文本,明确分阶段任务目标、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立项批复及项目合同,由示范区财政局先预拨60%支持资金。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1个月内向示范区农业局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示范区农业局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的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