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示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示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队伍的活力,激发龙头企业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三产融合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杨凌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对示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近两年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认定一批示范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与递补同步进行,监测对象为已认定36家示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适当吸纳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和在建重点项目企业参与进来。
二、监测认定工作程序和材料
(一)监测和申报材料。监测和递补企业向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杨凌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附件1)。
2.2019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法人情况,基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人才(本科以上)招引情况,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原料收购情况,营销网络情况,2019年主要经济指标、发展设想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预期效益等。要求内容完整,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
3.杨凌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该表由企业自行填写,并编进监测(申报)材料(填表说明见附件4)。
4.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要提供由国家承认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8年、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提供1份审计报告原件)、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2名以上参与审计工作的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要符合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主要财务报表必须加盖审计专用章,相关会计报表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范的审计报告,将被视为不合格的审计报告,其审计结果在审批认定工作中,将不予采信。
5.工商注册证明。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年检及合法经营的书面证明。
6.企业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贷款银行提供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7.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给企业提供农产品原料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
8.由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8年1月-2019年12月内纳税情况证明材料(注明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9.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等)。
10.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注明“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11.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12.企业需出具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信访、坑农事件的自证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企业要按照上述顺序将监测(申报)材料1-12编制目录,胶订成册;企业监测认定材料封面按照附件2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标明正本(将原件装订成册的为正本)或副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时间,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二)递补企业申报标准
1.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2.企业销售额: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的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70%以上。
3.加工、储运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5.企业与农户必须通过推行订单农业,实行最低保护价,建立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形成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连续3年赢利,且能照章纳税。
8.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区城经济带动能力强。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产销率达90%以上,有较强地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监测程序
1.监测及递补企业于6月1日前将监测(申报)材料报送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杨凌政务大厦526室)。逾期递交监测资料的企业视为自愿放弃示范区级龙头企业称号。监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word格式,表格Excel格式)。
2.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对企业监测(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实地考察后提出监测及认定意见,报示范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示范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及递补企业名单进行审定后,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通过监测和认定的企业,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无异后发文公布,授予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挂牌。
三、监测要求
(一)以下行为视为监测不合格。示范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因经营不善,当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近两年出现过安全事故的;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信访或坑农事件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企业必须如实按照要求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将取消示范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联 系 人:李晶晶 029-87036497
樊伽琦 029-87033213
电子邮箱:ylsfqnyxcj@163.com
杨凌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